麒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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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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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325号3018室
经营范围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市场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市场开发及咨询、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5、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6、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境外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七、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八、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九、为公司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通过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批发方式在国内销售其进口及在国内采购的商品;特殊商品及以零售和特许经营方式销售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十一、在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可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并可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十二、在符合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的情况下,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十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十四、酒类商品、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饮料、酒具、礼品的批发、网上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和咨询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 安武 直 安武 直幸(YASUTAKE NAOYUKI)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成立日期 | 2004-12-23 | ||||
注册资本 | 1.43亿 | ||||
实缴资本 | 1.43亿 | 工商注册号 | 310000400408878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1785357X7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1000071785357X7 | 组织机构代码 | 71785357-X |
营业期限 | 2004-12-23 至 2054-12-22 | 纳税人资质 | 核准日期 | 2023-04-20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行业 | - | 人员规模 | |
参保人数 | 登记机关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曾用名 | 英文名称 | --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325号3018室 | ||||
经营范围 |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市场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市场开发及咨询、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5、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6、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境外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七、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八、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九、为公司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通过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批发方式在国内销售其进口及在国内采购的商品;特殊商品及以零售和特许经营方式销售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十一、在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可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并可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十二、在符合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的情况下,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十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十四、酒类商品、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饮料、酒具、礼品的批发、网上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和咨询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