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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蓝城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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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522室
经营范围
(一)农业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食用农产品(不含粮食、大米、植物油、食糖、生猪牛羊肉等畜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他相关的配套服务。(二)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三)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四)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 ,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五)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性政策等咨询服务。(六)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服务外包业务。(七)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 (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1、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 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八)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九)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 集成所需全部产品的百分之五十。(十)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 、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 、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十一)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十二)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十三)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四)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十五)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宋卫
平(
宋卫平(SONG,Wei Ping)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日期2015-04-29
注册资本2.00亿
实缴资本9945万工商注册号3101414000237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32676912U纳税人识别号91310000332676912U组织机构代码33267691-2
营业期限2015-04-29 至 2045-04-28纳税人资质核准日期2017-06-2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行业-人员规模
参保人数登记机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局
曾用名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522室
经营范围(一)农业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食用农产品(不含粮食、大米、植物油、食糖、生猪牛羊肉等畜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他相关的配套服务。(二)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三)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四)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 ,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五)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性政策等咨询服务。(六)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服务外包业务。(七)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 (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1、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 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八)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九)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 集成所需全部产品的百分之五十。(十)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 、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 、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十一)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十二)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十三)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四)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十五)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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